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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008-5-10 16:35:05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德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国家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德各单位:
    《德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德州市委办公室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建设的行为,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四)权责一致,过责相当;
    (五)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
    (六)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影响效能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目标考核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内容
    第七条 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规定、决定、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违反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六条禁令”和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的。
    (三)对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参会人员不遵守纪律,有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代替参加会议等现象的。
    (四)领导干部外出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审批和请销假制度的。
    (五)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
    (六)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的;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影响管理对象知情权的。
    (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不作解答、不办理或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处置不当的;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置之不理的。
    (十)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效能投诉问题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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