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服务指南>正文

临邑县财政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7:02:48              点击次数: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办理对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办理程序:由准备设立收费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申请设立项目的报告,并附送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由县财政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审核,按照权限予以审批。
办理时限:由县财政局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帐户管理
      办理对象:行政事业单位
      办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
      办理程序:由准备开户的单位持人事局编委批准书,由财政局依据国家规定予以审核按照权限予以审批。
      办理时限:当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办理对象: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
办理依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
办理程序:
(1)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2)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计划指标
办理对象:地方金融企业。
办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7号)。
办理程序: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同时应提送信贷资金计划表,主管财政部门对其财务计划进行认真审查。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
办理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土地、房屋权属人属纳税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32、37、38、40条。
办理程序: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办理。
收费标准:税率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按1.5%)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票据管理
办理对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办理依据: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47号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第38、39、40、41条。《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办理程序:由单位提出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七、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取得和管理
办理对象:会计从业人员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办理程序:个人审报,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收工本费30元/本
 
窗口服务电话:0534-2148637
监督举报电话:0534-4365199    2140110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临邑县政务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鲁北热线承办 鲁ICP备 号
IEExploer 5.5+、Flashplayer 6.0+、 Copyright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