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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国家税务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7:15:45              点击次数: 

一、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
申报材料:
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个体工商户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应携带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4)业主照片。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办理时限:30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50元,其它企业40元。
收费依据:[1993]鲁价涉字第227号《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及以下
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临邑县国税局提出申请,填写《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2)临邑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临邑县国税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
(4)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登记表》;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办理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普通发票的领购环节的管理
申报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其他证明的复印件和原件;(4)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首次领购发票的业户,均要按照规定向办税服务厅提出领购发票的书面申请,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将《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传递税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实,实地核实后将核实资料转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根据实地核实情况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并将有关购票信息录入税收征管软件。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
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收费标准:(1)水印纸发票40K3联25份,每本8元。每增加一联,每本加收2元。(2)干式水印纸发票40K3联25份,每本10元。每增加一联,每本加收2元。(3)定额发票270mm×80mm,1联50份,每本8元。
收费依据:鲁价费函[2005]31号《关于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函》
 
窗口服务电话:0534-2148680
监督举报电话:0534-5052199   2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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