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8:18:55 点击次数:
一、生育证审批
申报材料:
1、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生育二胎申请书;
4、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5、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办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在妊娠前向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后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3、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办理时限:3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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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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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电图 |
人次 |
20 |
鲁政办发(200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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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细胞病毒TRM检测 |
人次 |
35 |
鲁价费发(1998)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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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细胞病毒TRC检测 |
人次 |
35 |
鲁价费发(1998)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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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细胞病毒IgM检测 |
人次 |
50 |
鲁价费发(1998)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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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细胞病毒IgG检测 |
人次 |
60 |
鲁价费发(1998)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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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尿妊娠) |
人次 |
4 |
鲁政办发(2000)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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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孕、环) |
人次 |
5 |
省计、财、卫、物价(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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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疹病毒IgM检测 |
人次 |
55 |
鲁价费发(1998)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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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疹病毒IgG检测 |
人次 |
65 |
鲁价费发(1998)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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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形体IgM检测 |
人次 |
50 |
鲁价费发(1998)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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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形体IgG检测 |
人次 |
50 |
鲁价费发(1998)322号 |
二、病残儿鉴定初审
申报材料:
1、病残儿父母的书面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原始件及复印件;
2、单位或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管理部门的核实证明;
3、原始病历及相关资料;《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
办理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办理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夫妻,填报《病残儿鉴定审批表》,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口计生局;
3、县人口计生局组织初步筛查后报市人口计生委鉴定;
4、市级鉴定结束后,县人口计生局根据市级鉴定结论和公示情况,发给《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
5、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签定,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办理时限:于鉴定之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资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省或社区的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生行政府部门及申请签定者。
收费标准:70元/人次。
收费依据:鲁价费发[1998]322号文件。
三、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核准
申报材料:
1、县级医院或县计生局出具的诊断书;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办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签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1]8号)、《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签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办理程序:
1、计划内怀孕的妇女到县级医院或县计生服务站做B超签定,由医院或县计生服务站出具符合省《规定》第五条各款条件的诊断结果证明;将诊断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一起提交县计生局,经审核后,对符合流引产条件的,开具《流引产批准书》。
办理时限:受理当日办理。
收费标准:免费。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
征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征收主体: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计生局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人口计生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1、对具备省《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的条件,并达到年龄要求,但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具备省《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的条件,但未达到要求的年龄,并且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备省《条例》规定的生育二胎的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省《条例》规定的基数,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3、对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省《条例》规定的基数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程序:1、征收单位对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进行调查取证;2、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者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3、违法生育者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要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过低、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5、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6、仍不交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窗口服务电话:0534-2148625
监督投诉电话:0534-5052199 0534-214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