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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教育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8:28:28              点击次数: 

 一、学生转学核准
申报材料:1、家长工作调动证明;2、户籍迁移证明;3、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介绍信;4、接收学校出具的同意转入证明信。(本县转学学生可免1、2项)
审批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审批程序:1、提出申请;2、审查材料;3、批复。
审批时限:当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教师资格认定(审批)
    申报材料:1、相应资格要求的学历证书;2、普通话等级证书,水平在二级乙等以上;3、中(小)学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明;5、体格检查表;6、思想品德鉴定表(师类统招生免3、4项);7、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教师资格条例》、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审批程序: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审核申报材料后,上报市教育局认定的申请资格信息。3、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资格认定结论,返回申请信息。4、对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审批时限: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
    收费标准: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费每科30元;教育教学能力测评费230元。
收费依据:鲁价费函[2003]29号。
    三、民办学校的审批
申报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①不受理:当面告知或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②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或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③要求补正材料: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④受理:当场告知或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4、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县教育局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审批时限:筹设民办学校的受理期限为30日;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受理期限为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
申报材料: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证明登记表》。2、筹设情况报告。3、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5、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建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审批依据:1、《幼儿园管理条例》2、鲁教基字[2005]17号。
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该行政许可,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2、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①不受理:当面告知或出具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告知书。②不予受理:当面告知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或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③要求补正材料: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④受理:当场告知或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审查:审查提交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4、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县教育局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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