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8:35:54 点击次数:
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的意义、目的和设想,申请的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鉴定职业(工种)所具备的场地、设备、监测仪器等情况,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的文书,考核工位数与场地、设备分布图、人员配置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资质材料、常设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2、申请单位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颁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通知申报单位于1个半月内接受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组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批决定。 5、审批结束,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审批结果。 6、对审批同意建立中心(所)单位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铜牌,同时发文向社会公布。 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含专家考察、评估和审核等时间)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民办职业机构办学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基本情况;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地证明和固定资产的证明; 6、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协议书)、教学设备清单;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要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对新批准正式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5、新批准正式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办理时限: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表;3、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4、机构注册资金;5、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8、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和《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2、登记受理;3、审查材料;4、实地考察。6、批复、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