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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8:35:54              点击次数: 

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的意义、目的和设想,申请的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类别,鉴定职业(工种)所具备的场地、设备、监测仪器等情况,内部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的文书,考核工位数与场地、设备分布图、人员配置情况及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资质材料、常设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2、申请单位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颁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劳发〔1994〕63号)。
办理程序:
1、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通知申报单位于1个半月内接受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评估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
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组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审批决定。
5、审批结束,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审批结果。
6、对审批同意建立中心(所)单位颁发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铜牌,同时发文向社会公布。
办事时限:自受理之日(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含专家考察、评估和审核等时间)完成所有审批程序,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民办职业机构办学审批表》(一式三份)
2、法人资格复印件或公民个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3、拟任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学历文凭、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基本情况;
4、拟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5、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注册、验资证明及经费来源地证明和固定资产的证明;
6、拟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7、拟开设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8、自有或租借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的证明(协议书)、教学设备清单;
9、有关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10、联合办学的,还需要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办学层次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完整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审批表等材料。
2、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同时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3、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4、对新批准正式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5、新批准正式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获得《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后,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发布公告。
办理时限:自收到审批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所有审批程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表;3、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4、机构注册资金;5、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身份证;6、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8、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和《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办理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2、登记受理;3、审查材料;4、实地考察。6、批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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