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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民政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8:39:24              点击次数: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报资料:
1、个人申请书;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收入证明材料;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办理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2、《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办法》。
办事程序:
1、由居民本人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出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的收入等证明材料。经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居委会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对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免费
二、农村常年特困户保障
申报资料:1、个人申请书;2、农村常年特困保障申请暨审批表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收入证明材料;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办事依据:《临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特困群体社会救济制度的意见》(临政发[2003]70号)
办理程序: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根据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常年特困户保障待遇的,发给《常年特困户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免费
三、地名管理工作
申报资料:
1、描绘出所在地的平面图和规划建设方案。
2、写出书面申请,解释其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思想和命名的范围。
3、办理地名标牌登记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本。
办理依据: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2、民政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3、《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办理程序:
1、街道、路、巷、胡同、弄命名、更名和设标程序:申报本辖区内规划建设方案和需命名、更名的区域规划图;制定地名规划,绘制命名范围内的路、街、巷、胡同、弄的平面示意图;召开数次各类命名、更名座谈会,草拟各类线状地名实体的命名、更名方案;发布文告、向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整理上报县政府审批;组织实施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安装工作。
2、居民户申请办理门户牌程序:执其所在的乡镇、村和街道办社区居委会介绍信、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县地名办公室报名登记;县地名办经核查无误后予以批准发放门户牌号码;建立健全各类标志牌档案。
办理时限:居民办理户口登记时确需门户牌号码者,手续齐全随到随办;手续不全者给予指出需理的有关手续。
四、农村五保供养审批
申报资料: 1、个人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农村五保对象申请暨审批表;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办理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办理程序:
1、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免费
五、福利企业审批
申报资料:1、企业申请;2、填写《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3、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企业职工花名册。
办理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办理程序:企业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县民政部门受理并审查后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审查后报省民政厅批准,省民政厅审批、验收合格后颁发证书。
办理时限: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收费标准:免费
六、残疾军人评残、补证服务承诺
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2、本人档案材料;3、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4、县级民政部门填写的《伤残登记审批表》。
办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办理程序: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保送县民政部门审查。
3、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县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
4、市民政局经审核后,对符合具备评残资格的报省民政厅批准。
收费标准:免费。
七、社会团体审批
申报材料:
1、《筹备社会团体申请表》(一式二份);2、章程草案(一式二份)
3、验资报告;4、场所使用权证明;5、拟吸收会员名单。
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领表格;
2、当事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办理验资手续;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5、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6、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7、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8、公告:对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筹备或者不予筹备的决定。
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2、登记费每件90元;
 3、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发〔1996〕310号
八、收养登记
申报资料:
1、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4、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办事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民政局审查,登报60天后登记发证。
办事时限:申请登报65日内办理。
收费标准:每件250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鲁价涉字339号文件。
十、民办非企业审批
申办资料: 
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办理依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全部有效、齐全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上发布公告。
办理时限: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
1、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窗口服务电话:0534-2145679
监督投诉电话:0534-5052199    0534-2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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