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盐务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8:55:23 点击次数:
一、食盐零售许可证颁发、年检 审批依据: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盐业法规、规定,服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2、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无低价或加价销盐行为。 3、严格按规定的进货渠道购盐,严格私自购进盐产品,严格按规定区域供应碘盐,不得脱销。 4、经销入口食盐全部是加贴合格防伪“碘盐标志”的小袋包装加碘精盐。 5、及时与供货单位(食盐批发企业)结算盐款。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适宜的仓储条件。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当地区(市)盐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表》(见附表); 2、接受申请的区(市)盐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食盐零售许可证领取条件”审查; 3、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当地区(市)盐业主管部门签章并报青岛市盐务局审批、备案。 4、盐务局接到“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立即办理 窗口服务电话:0534-2148635 监督投诉电话:0534-5052199 214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