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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盐务局便民服务指南

2007-1-5 18:55:23              点击次数: 

一、食盐零售许可证颁发、年检
审批依据: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
  1、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及有关盐业法规、规定,服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2、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无低价或加价销盐行为。
  3、严格按规定的进货渠道购盐,严格私自购进盐产品,严格按规定区域供应碘盐,不得脱销。
  4、经销入口食盐全部是加贴合格防伪“碘盐标志”的小袋包装加碘精盐。
  5、及时与供货单位(食盐批发企业)结算盐款。
  6、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适宜的仓储条件。
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向当地区(市)盐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表》(见附表);
  2、接受申请的区(市)盐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食盐零售许可证领取条件”审查;
  3、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当地区(市)盐业主管部门签章并报青岛市盐务局审批、备案。
  4、盐务局接到“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立即办理
 
窗口服务电话:0534-2148635
监督投诉电话:0534-5052199   21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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